自1880年以來,由認可的宗教機構在公立學校教授特殊宗教教育,一直是我們新州教育體系的一部分。我們的制度的優勢在於,省政府顯然不干涉宗教事務,而是支援宗教從業人員使用他們的教育技能,並在2015年學校福利框架中承認為我們的孩子提供精神基礎建設的重要性。
在學校提供經文課SRE,是為了讓認可的宗教教育提供者,用當代教學方法和適合學生的不同階段的信仰發展,提供高品質的教育項目。
對基督教經文課SRE來說,這意味著提供深思熟慮的基於聖經的教育計畫,幫助學生瞭解基督教信仰的基本知識,發展批判性思維技能,探索基督教觀點如何塑造行為、關係和生活。
新州教育法 1990
特殊宗教教育SRE在新州公立學校的地位由1990年《新州教育法》確定並管理。根據該法案,有一項立法規定
在每一所政府學校,任何宗教信仰的孩子都被允許有時間接受宗教教育。
每所學校是否提供經文課SRE取決於家長在入學時或入學後是否選擇經文課SRE。
根據法案和教育部政策,特殊宗教教育的安排應由學校校長和獲准授權在新州公立學校提供經文課SRE的宗教團體協商完成。
該法案明確規定了學校、宗教提供者和家長各自的責任。它強調需要在協商和合作的基礎上靈活地實施經文課SRE。
學校的責任
當被認可的經文課SRE提供者代表有空上課,校長必須為SRE/SEE留出時間。平均每週分配時間不少於30分鐘,不超過1小時。課堂的長短應跟據學生的年齡和注意力持續時限制定。
校長將通過確保在為SRE/SEE留出的時間內不進行任何學術指導或正式的學校活動來支持SRE/SEE。沒有參加SRE/SEE的學生應與這些課程分開,並為他們提供其他有意義的活動,如閱讀、自修或完成習作。
Ian